第115章连坐制

作者:再见是蓝
朱元璋的眼中闪过一道厉芒,对付贪官污吏,他从来不会心慈手软。

  【各部门需要对每份财产申报表进行审核,如果发现有财产来源违法问题,立即交送反贪污局调查。】

  弹幕评论飞出:

  “咦,怎么感觉,这有点类似我国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其实,很多国家都有类似的法律,具体罪名可能不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而是比如贪污罪等。”

  “有一说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财产公示制度结合在一起,反贪效果简直是强无敌。”

  “新加坡这个制度,最有意思的一点,是他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懂就问,这是啥意思?”

  “简单点说,就是国家如果怀疑你有财产来源不明,你就得去自证清白,而不是国家去调查你是不是清白,要是你证明不了,那你的麻烦就大了。”

  “嘶!这个确实够狠。”

  大明成祖位面。

  朱棣眼中闪过惊喜之色。

  后世这个所谓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他觉得非常好

  凡是合法清白的收入,肯定能解释得清楚。

  相对应,凡是说不清来源的财产,那必定是贪污受贿所得。

  还有那个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同样是非常好,省去了国家查证的功夫,把压力给到了官员身上。

  【所谓的反贪污调查局,是新加坡专门成立的反贪机构,专职负责查处官员的贪腐问题。】

  【这个部门的所有高层,都由新加坡的总理任命,直接对总理负责。】

  大唐太宗位面。

  李世民看到这里,眼前一亮。

  他觉得,大唐也可以效仿这样的做法,成立一个类似的机构,如此,便可以更好打击贪官污吏了。

  与此同时,在其余朝代位面,还有另外许多皇帝,都有着类似的想法。

  【贪污调查局,会随机审查公务员的财产动向是否合法。】

  【一旦发现有违法行为,贪污调查局有权要求任何知情人,提供线索。】

  【知情不报者即构成犯罪,会受到经济处罚甚至1年监禁。】

  【违法者的上级主管和该部门,负责审查财产清单的相关人员,会承担连带责任。】

  “这不就是连坐吗?”

  大秦位面,秦始皇脑中突然冒出了这个想法。

  后世新加坡的这个操作,他觉得,极其类似于大秦的连坐制度。

  事实也的确是如此,新加坡在腐败问题上,采取的就是很具特色的经济“连坐”制度。

  在新加坡,对付贪污者,除了要没收其所贪污的钱财,还要给予数倍、数十倍的罚款。

  并且,新加坡的法律还规定,这些钱,将由贪污者的上司与其一起还钱。

  如此一来,上下级关系,不再是简单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是一个政治和经济利益的共同体,一损俱损。

  【看完新加坡,再来看看美国的财产公示制度。】

  【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始于1978年颁布的《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

  【根据这项法律的规定,包括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前实填写财产申报表格,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上任后还须按月申报。】

  【同时,财产申报不只限于申报者本人,还须包括其配偶和抚养子女的有关情况。】

  【这些财产申报表格,将会由联邦政府道德署收存,随时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

  【举个例子,美国的政府网站,就会公示美国总统与副总统的财产状况。】

  伴随着字幕旁白,高空巨幕中出现了,曾经公布过的一些美国总统的财产申报表。

  看着这些财产申报清单,历朝历代的众多古人瞬间惊呆了。

  “这怎么可能?”

  回过神之后,许多古人脸上尽是不可思议之色。

  要知道,美国的总统,那可是美国的一国之主啊。

  在这些古人们的眼中,那就相当于是他们各自王朝的皇帝。

  所以,美国要求总统公示财产,就类似于在他们各自的王朝,让皇帝面向全天下公示自己的财产。

  这对于古人们来说,完全是无法想象之事。

  甚至可以说是大逆不道的行为。

  然而,这些古人们不知道的是,几乎所有实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国家的元首,都需要进行财产公示。

  与此同时,另一边,历朝历代的皇帝们看到这里,纷纷对此做法表示不认同。

  一国之主,掌握全国至高权力,地位尊崇无比,威严不容侵犯。

  让一国之主面向所有人公示财产,这有损一国之主的威严。

  假如他们要效仿后世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这一条是绝对不可能加入的。

  总之一句话,既然是官员财产公示制度,那就只能对官员们实行,绝不能涉及到帝王。

  【另外,如果官员一旦出现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等现象,轻则被处一定数目的罚款,重则要吃官司、坐牢。】

  大明洪武位面。

  朱元璋点了点头。

  要推行官员财产制度,自然要有相应的惩罚措施。

  不过,后世这些惩罚措施,在朱元璋看来有点太轻了。

  他认为,对于这样拒不配合申报的官员,就该从重处罚

  日后大明要是推行这一制度,胆敢不配合的,一律处死

  【接下来是英国。】

  【刚才我们已经说了,1883年的时候,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首部关于,财产申报的法律《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

  【根据这部法律规定:如果官员个人财产与其正常收入之间存在差距,就必须作出解释和说明。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证据,就会被认定为灰色收入,进而被治罪。】

  看到这条规定,历朝历代众多古人脑海中浮现出一个念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很明显,英国这条规定的描述,完全符合这一罪名的定义。

  【并且,在财产申报表中必须写清如下收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和免费旅游等好处,从事咨询、写作、讲学等活动的所得,以及协助进行经营活动的所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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