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法與人口的關係

作者:[法]孟德斯鳩
第一節人和動物的繁衍

  哦,維納斯!我們的愛情之母!

  大地上豔麗的早春,由維納斯星帶回,

  愛情從此與柔和的輕風相隨。

  色彩裝點大地,香氣四處散溢。

  鳥兒亮起歌喉在歡迎誰?

  那是感受到了你強大力量的召喚。

  湍急的溪水和無邊的草地,飛過兩道身影,

  原來是公牛在驕傲地追求漂亮的母牛。

  你的音容瀰漫在密林中,

  張掛在羣山的起伏中,

  在海濱降臨,在青野遊蕩,

  有幸見之者,無不愛慾焚身。

  你讓他們互相愉悅,並在你的蔭澤下繁衍後代,

  生命就這樣薪火相傳。

  你那無邊的魅力,吸引着狂熱的追隨者。

  你的美麗,恰好給萬物會呼吸的魅力!

  大體說來,雌性動物擁有固定不變的生殖能力,但在人類的繁衍中,思想方法、性格、感情、奇異念頭、性情突變、永葆芳華的慾望、懷孕、人口過多造成的家庭窘境,諸如此類的干擾紛至沓來,似乎無窮無盡。

  第二節婚姻

  父親具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如此建立起來的婚姻,也是這種義務的代言人。龐波尼烏斯·梅拉[1126]記述了一個民族,族人辨認自己父親的依據,只有相貌。

  在文明民族中,法律要尋找的可以作爲父親的那個人,正是婚姻禮儀中被認爲是父親的那個人,因此法律承認他。

  撫養後代的義務,雌性動物就能夠承擔。而人類的這一義務,包括更多的內容,比如一步步培養子女作爲人類應該具有的理性。就是說,只養活子女,距離這項義務的完成還比較遠;能夠獨立生存的子女,依然沒有自我管理的能力,還要教導他們。

  如果兩性的結合沒有得到法律認可,就無從確認誰纔是那個應該養育子女的父親。若把這個義務交給母親,母親大多數情況下又無法完成,因爲會有數不清的障礙,比如愧疚和悔恨,比如身爲女性的不便,比如過於嚴苛的法律(不允許母親來撫養子女)。所以,這種結合不利於人類的繁衍。

  風塵女子並不具備養育子女的必要條件,由於她們身份的尷尬,她們也不能履行教育子女的責任。訴諸法律嗎?她們已然不相信法律了,否則何以墮落至此?

  由此可見,若要一個民族好好繁衍下去,要求其風化必須是良好的。

  第三節子女的身份

  子女跟隨父親這一點,須得有婚姻關係確保,否則只能由母親來撫養和教育[1127]。這是一項遵從理性的規定。

  第四節家庭

  幾乎每個地方的慣例都是女人嫁到男人家裏,在中國臺灣卻是男人入贅到女方家裏[1128],這種做法雖然完全反常,但完全說不上壞。

  有法律規定,家譜的延續以同一性別爲主。這種法律制定之初的目的或許不是這樣,但對人類繁衍的益處,確實非常顯著。對一個人來說,家庭是一種財產,孩子的性別都不允許傳宗接代會令他苦惱,直至有了一個符合性別條件的孩子,他纔會高興起來。

  每個家庭都感覺到,姓氏不應中途斷絕,因此可以說,家庭香火永續的願望,很大程度上是由姓氏激發出來的。在一些民族中,姓名區分的是家族,明顯略差一些的情況是,在另外一些民族中,姓名只能區分個人。

  第五節妻子的等級

  兩性結合的方式,在某些法律和宗教中允許多樣化,比如伊斯蘭信徒。伊斯蘭信徒的妻子們,分成若干等級。不同等級的妻子所生的子女,在家中的地位也有等級差別。此外,女子身份的差別,也可能是因爲民事契約、母親的奴隸身份,以及共同認定的父親的親愛程度。

  如無特殊理由,所有子女一律享有繼承權。這是符合理性的,不理性的情況是:子女的行爲無愧於父親之後人的身份,法律卻不給予相應的待遇,以致令其覺得不公[1129]。一個不理性的例子是,在日本,皇帝的子女享有繼承權的,只能是皇帝指定妻子所生的子女。日本的政策規定,皇帝所賜財產如同歐洲過去的封地一樣,都是爲皇帝提供服務的,不能過度分割。

  在某些國家,正妻在家裏享受着歐洲唯一妻子那樣的光榮待遇。還有一種情況跟中國一樣,就是把側室所生的子女看成正妻的孩子[1130]。子女的生母不必孝敬,也無須厚葬,享有這種待遇的,除非她是法律承認的父親的正妻[1131]。

  這種虛假關係使得所有子女都是正妻生的[1132]。有些國家沒有這種關係,其法律也不能賦予妾生子女以正式身份,否則就會一片混亂。就是說,該國的法律將令大多數民衆蒙羞[1133],同時杜絕通姦生育的問題。在這些國家通姦是非常困難的,法律甚至會認爲不可能出現,因爲婦女被隔離並鎖在禁地,男侍從也是閹割掉的。更何況,法律作爲一把利劍會及時除掉通姦的妻子和所生的孩子。

  第六節不同政體下的私生子

  在一個多妻制的國家裏,幾乎所有孩子都是正妻所生。非妻子所生的孩子,會出現在一夫一妻制的國家。在某些國家裏,私通所生的子女自然跟私通行爲一樣受人鄙薄。

  一個共和制國家一般有比較淳樸正派的風氣,可以想到,私生子女在這種國家所受到鄙視,比在君主國家還要嚴重。

  羅馬針對私生子的措施當中,有一些可能太過嚴酷了。古代的制度卻不是這樣,因爲它規定必須結婚,休婚和離婚也都是法律允許的;非婚而同居的現象,只會在風化特別腐敗時出現。

  共和政體有一點必須指出,那就是公民身份的極端重要性,因爲有了它纔有可能獲得最高權力。因此,共和政體制定的法律中,通常有一些是關於私生子的;這些法律直接關係到的,倒不是立法本身和婚姻正當與否,而是共和政體的政治制度。爲了加強自己的實力與貴族抗衡,平民有時候也會接受私生子,並使其享有公民身份。[1135]雅典平民卻廢除了私生子的公民身份,而其目的是爲了埃及國王送來的小麥能夠多分給自己一些,最後同樣是增加與貴族對抗的實力。我們通過亞里士多德還知道,有些城市會在公民較少時允許私生子繼承,反之則不能繼承。

  第七節父親在婚姻中的權限

  父親擁有家庭的所有權;他們愛家庭,又有理性;由於子女年紀尚小,既幼稚又容易衝動,所以做父親的不放心。這些就是父親對婚姻之權限的來源。

  父親天然地有權監管自己孩子的婚姻,但有的時候,子女的婚姻可能被某些法律交給官員。小的共和國,前面提到的具有獨特政治制度的地方,就會出現這種現象。在這些地方,人們最關注的是公共福利,爲此可以忽視其他一切。這正是柏拉圖要求官員接管年輕人婚姻和斯巴達的婚姻由官員來指導的唯一理由。

  然而,一般政治體制下還是父親主管着子女的婚姻。相比其他一切事情,父親在這件事情上最爲慎重。子女也生養孩子的願望,在父親這裏是生而有之的。子孫一輩輩傳承的過程給父親一種自己正走向未來的感覺,因此,父親倒不像是爲了孩子如此期盼,更像是爲了自己。然而,有一種情況是難以解釋的,就是孩子承受着苦惱,又比較自私,竟然要奪取父親的權力。相關例子是西印度的西班牙人的一種行爲,這是托馬斯·戈傑[1137]所記述的,讓我們看看他是怎麼說的吧:

  “他們規定,所有滿十五歲的印第安人必須結婚,而且,男孩兒結婚年齡定爲十四歲,女孩兒十三歲。他們居然提前了法定結婚年齡,這都是爲了能夠徵收更多人的稅。他們還說,雖然年齡不足,但只要心智足夠成熟就可以彌補,至於這話的依據,他們給出了相關教規。”

  托馬斯·戈傑還目睹了一次人口登記,並嘲諷這是一種恥辱。

  在這個世界上,結婚本應是最自由的,可這些規定硬生生把印第安人變成了奴隸。

  第八節對上一問題的補充

  英國的少女經常由着自己的性子,任憑己意而結婚,不詢問父母的意見,這其實是利用法律的漏洞。難道說英國人比較容易容忍這種做法嗎?我表示懷疑。英國少女即便想在修道院獨居,也是必須要結婚的,因爲沒有規定修道生活的法律,只有結婚才能獲得修女身份。法國已經確立了修道制度,因此存在與英國相反的、適合法國的情況,即少女可以選擇獨身。在取得父親的同意之後,法律才能關於結婚做出規定。這方面還有兩個行事最不合常理的國家,就是意大利和西班牙。在同樣建立了修道制度的這兩個國家,少女可以任憑己意結婚,不必得到父親首肯。

  第九節少女

  只有婚姻能使少女感到愉悅和自由。少女很願意結婚,因爲只有結婚才能結束以下局面:雖然有大腦、心靈、眼睛、耳朵,但在思想、情感、觀察、傾聽這些方面卻有諸多禁忌;她們出現在公開場合,只是爲了顯示自己的愚笨;生活瑣事和婦德戒條將她們捆綁起來。相反,男孩子需要有所鼓勵才願意結婚。

  第十節結婚意願的決定性因素

  男女在發現有舒適輕鬆日子可過的地方自然想結婚。結婚終究是人的本性,不想結婚的心理障礙,多半是感到了生存的困難。

  有的民族正趨向成熟,就是說其人口穩定增長並生龍活虎,有許多子女對他們來說沒有一點兒不方便,特別不便的反倒是獨身。而有的民族已經成熟,對他們來說,方便的是獨身,子女衆多才不方便。

  第十一節政府的暴戾

  像乞丐這樣赤貧的人,往往有很多子女,因爲他們所在的民族,正處在趨向成熟的階段。這門“手藝”,父親可以傳給子女,而且無須付出任何代價、無須任何花費,甚至說孩子天生就適合這門手藝也不爲過。如果一個國家富有或者迷信成風,赤貧的人不必回報社會,反而社會需要養活他們,因此他們有多個子女。對某些窮人來說,是政治暴虐造成貧窮,因爲在政府眼裏,他們的家園不是關乎存亡的根本,反而可以藉機暴戾治國。他們自己尚且喫不飽飯,哪裏還有與人分食的心思。自己的疾病尚且無從醫治,其年幼多病的子女就更無法養育了。因此,雖爲窮人,他們卻沒有什麼子女。

  有人心裏想着“說起來容易驗證起來難”,嘴上說道“窮人家裏多兒女,重稅還因稅太重”。這種說法純屬謬誤,過去已經造成亡國,將來也免不了。

  一種天然情感毀滅另一種天然情感的極端事件,會在政府達到極端暴虐時發生。爲了不讓自己的孩子遭到主人的虐待,美洲婦女選擇了墮胎。

  第十二節不同國家的人口比例

  在歐洲,男嬰出生率比女嬰高一些,這一點已有前述[1139]。日本的男女出生率,有人認爲是女嬰略高[1140],結果當然是更多的人口。他們的理由是,日本比歐洲有更多的強生育能力的婦女,但這一說法的前提是假定日本和歐洲的一切條件都相同。

  有遊記指出,萬丹人口的男女比例是1﹕10,[1141]基於這一事實,萬丹與其他地區的家庭數量之比是1﹕5.5。很明顯,這是一個過度不平衡的比例。在一個萬丹家族裏,儘管難以養活,但實際人口可能更多。

  第十三節港口

  濱海而居的人,男人比女人少,因爲港口生活意味着要面對無數艱難和危險,還有不斷開荒遷居,不知道什麼時候就死了。然而,由於能夠輕易生存下來,那裏相比其他地方有更多兒童。或許還有魚類油脂的原因,它能夠提供很多物質來增強生殖能力。日本人和中國人幾乎只食用魚類[1142],因此,這一原因或許正好回答了日本[1143]和中國[1144]爲什麼有多得出奇的人口。假使這是真的,修道院的那個硬性條例,即只以魚類爲食,所實現的結果恐怕是背離制定者最初願望的。

  第十四節土地物產不同,勞力需求也不同

  牧區人口稀少的一個原因是事情不多,只需要少數人。麥田需要較多的人來維持,經營葡萄園所需要的人丁,則很難數清。

  牧場多了,人口太少了,這是英國人常有的抱怨;[1145]葡萄園多了,人口太多了,這是法國的問題。

  有了煤就不再需要森林提供燃料了。產煤對一個國家來說是一大優勢,因爲這樣一來,所有土地都可用來耕作。

  產米的國家也需要很多人丁,因爲它需要大興水利以方便灌溉。不但如此,相比其他生產穀物的地方,產米地區只需更多的土地就能養活家族。最後,在產米地區,其他地方的飼料地可以直接耕種人喫的糧食,人力代替牲畜,直接承擔田裏的勞動,於是,這裏的耕作如同一個工廠,不過,它的規模是一般意義工廠所不能及的。

  第十五節人口與工藝的關係

  一個沒有工藝的地方,如果其土地由於制定了土地法而得到平均分配,其人口也不會減少。相關實例是某些古代共和國。對那裏的每個公民而言,所需要的食物正好全部來自自己耕作的土地,換句話說,全國公民的勞動,又被全體公民消費掉了。

  但在今天的歐洲國家,由於土地資源未能得到均勻分配,耕種者不能消費掉豐富的農產品。在這種情況下增加人口的辦法是兼顧農業和工藝,否則就不可能。有剩餘產品對於自己耕作或僱人耕作的人來說,意味着明年不必再耕作。農產品的完全消費,也不能指望沒有購買力的無業閒人。因此,在發展農業的同時,必須發展工藝,這樣一來,農產品才能被農人和工人一起消費掉。總之,許多人所需要耕作的土地,必須是超過自己消費能力的。只有激發他們生產多餘產品的慾望,才能達到這一目的,而生產多餘產品的人,只有工匠能夠做到。

  簡化工藝的機器雖然是好的,但未必時時處處都好。當一件產品由於價錢低廉而實現買主和製作者雙贏時,再用機器簡化製作就是有害的了,因爲參與制作的工人數量將隨之減少。水磨這種東西,在發明之初意味着無數人失業,進一步使許多人用水困難,隨之有大量土地產量下降,因此,我不會人云亦云地說它是好的,儘管今天它已經得到普遍使用。

  第十六節立法者是怎樣看待人種繁衍的

  有關人口法規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具體情況。某些國家的立法者無須多做什麼,因爲一切已經由大自然安排妥當。人口已經在氣候作用下興旺起來,鼓勵生育的法規,明顯就不必再製定了。在某些地方,氣候相比土地更能加速人口繁殖,因此,人口增多之後還會減少,因爲人口增多意味着許多人喫不上飯(土地供應不足)。一個實例是中國,中國常有賣女棄嬰的現象。上面的這一後果也出於同樣的原因[1146]。雷諾多出版的遊記,有一些出自阿拉伯旅行家之手[1147],他們對饑饉之不幸的回答是靈魂轉世的說法,我們卻不必這樣做。

  基於同樣的原因,在福摩薩島上,宗教禁止三十五歲以前的婦女生育,如有違反者,巫婆會施法擠壓此類孕婦的肚子助其墮胎[1149]。

  第十七節希臘及其人口

  在某些東方國家,是自然條件造成了上述後果,而在希臘,則是由於政體的性質。希臘這個大國由許多城邦組成,這些城邦的政體和法律各不相同。這些城邦並不比今天的瑞士、荷蘭和德意志更喜好戰爭。在每一個共和政體的城邦內,立法者都一心實現公民的福祉,並期望自己國家的實力不比鄰國差。[1150]人口增長對小面積國家來說是一種負擔,儘管增長的原因是小國土面積帶來的良好生活(小則容易管理)。人口增多使得希臘人不斷向外殖民[1151],像今天的瑞士人一樣前往其他國家做僱傭軍。在國內,不管什麼方法,只要能抑制人口增長,他們都不會錯過。

  在某些共和制度的希臘城邦,有着十分獨特的政治制度。共和國公民的生活必需品,是強迫屬地人民提供給他們的。佩利希亞人供應斯巴達人,希洛人供應克里特人,佩納斯特人供應帖薩里亞人。不能擁有太多的自由民,因爲那將超出奴隸的供應能力範圍。限制常備軍人數的必要性,我們今天才提出來,然而這對當年的斯巴達來說是十分必要的。因爲整個斯巴達幾乎就是一支軍隊,而其供養者是農民,軍隊人數增多意味着享有一切優越條件的自由民將不斷增多,進而加重農民的負擔。

  所以,對人口數量的限制,成了希臘政策的重點內容。柏拉圖說[1152],一國的人數應固定在五千零四十爲宜。他認爲,應該根據實際需要決定增加還是減少人口,同時還要借榮譽和恥辱的力量,以及長者的諫言。他甚至主張[1153],爲了能夠及時補充人口又不因人口過多而負擔過重,婚姻也要限定在一定數目之內。

  亞里士多德說[1154],國家的法律必須限定一個公民應減少子女的數量,之後再對棄嬰進行規定。他還建議[1155],子女數量超額就要強令孕婦墮胎,但要在胚胎有生命之前進行。

  克里特人爲防止人口過多所採取的辦法,亞里士多德認爲是可恥的。對於我而言,那簡直令人不齒。

  亞里士多德還說[1156],按照某些地方的法律,公民也包括外邦人、私生子,以及身爲本國公民的女人所生的孩子。然而,他們的公民身份會在人口足夠時立即被剝奪。加拿大的蠻人會燒死俘虜,也會將他們接受爲本族人,但前提條件是,他們還有空閒的小屋來收容俘虜。

  佩蒂爵士曾自行估算出,一個人被賣到阿爾及爾是什麼價,在英國就是什麼價[1157]。這種情況應該只會發生在英國吧,某些國家將人看得分文不值,在另外一些國家則看得更低賤。

  第十八節羅馬興起前各國的狀況

  意大利、西西里、小亞細亞、西班牙、高盧、日耳曼等國,不需要鼓勵生育的法律,因爲它們基本上類似希臘,由諸多地狹人多的國家組成。

  第十九節世界人口數量下降

  世界人口的數量,由於大國吞併這些小共和國而不知不覺地下降。一個再明顯不過的例子就是意大利和希臘在羅馬的興衰。

  狄特·李維寫道[1158]:“有人問我,窩爾西人既然已多次戰敗,再要加入戰爭,其兵源來自什麼地方呢?那一定是一些人口衆多的地區,可如今幾乎成爲荒漠,只有寥寥的士兵和奴隸。”

  普魯塔克寫道[1159]:“今天的希臘,連三千名士兵也難以找到了。神諭顯現的地方,如今已成廢墟。神諭已然遠去。”

  斯特拉波寫道[1160]:“艾皮魯斯及其附近地區已經全部變成荒漠。人口減少是很早就開始的事,如今還在繼續。羅馬士兵需要住所,廢棄的房屋已經足夠,根本不用搭建營帳。因此,我不再描述這些地方。”關於其中原因,這位作者翻看了波利比烏斯的著作並寫道:艾皮魯斯有七十座城市在保盧斯·埃米利烏斯勝利之後被摧毀,有十五萬人被虜爲奴隸。

  第二十節羅馬人必須制定法律,以刺激人口增長

  摧毀所有民族的羅馬人自己也幾乎滅亡,因爲羅馬人就像時刻握在手裏的刀槍一樣,從不停止前進、努力和暴力,終於,刀槍逐漸磨損,羅馬人也一天天減少。

  羅馬人對公民折損的補充、會社的建立、公民權的賦予、用奴隸這一肥沃基田繁衍人口等事務的關注,在這裏我不想討論。我只想指出,他們做這一切想彌補的,不是公民的缺口,而是兵力的折損。在這個世界上,若論以謀御法,羅馬人是當之無愧的第一。因此,我們有相當的必要來研究一下,看看羅馬人到底是怎樣讓法律服務於謀略的。

  第二十一節羅馬促進人口增長的法律

  爲了鼓勵人民結婚,古羅馬法可謂費盡了心思。狄奧編纂的奧古斯都演說曾說到,在這方面法規的制定上,元老院和人民常有參與[1161]。

  即便法比亞人的部族只有三百零五年,即便他們被韋伊人消滅了,但是,規定公民一律生養子女的古法,在那裏依然有效,因此,迪奧尼西奧斯·哈瑞凱納斯[1162]不相信他們只有一個人。

  監察婚姻狀況的,除了法律還有監察官。根據共和國的需要,監察官會適當強迫人們結婚,甚至不惜羞辱公民[1163],不惜施加刑罰。

  風化就是在這個時候開始變壞的。一些公民再也不向往純粹的愉悅,對結婚深惡痛絕,他們只能看到婚姻是一種痛苦。這種精神可在默特勒斯·努米底庫斯任監察官之職發表的那篇演說中看到。[1164]他說:“避免這種痛苦的辦法是不結婚。沒有妻子生活困難,有了妻子又難保幸福,這是大自然的規定。因此,我們還是少圖短暫的快樂而只考慮傳宗接代吧。”

  監察制度的建立,是爲了阻止風俗變化,但是,全面惡化的風俗是這一制度無力改善的,還會吞噬這一制度。

  以往任何戰爭對羅馬的傷害,都不如人心分歧、三頭執政、宣佈法律不保護某些人這些事造成的傷害大。經過這些傷害,只有少數且大多未婚的公民倖存下來[1166]。愷撒和奧古斯都建立監察制度並親任監察官,都是爲了進行彌補[1167]。他們制定了許多法規:愷撒獎勵多生子女的人[1168],爲了打擊獨身風氣,他還高明地利用虛榮心,規定四十五歲以下沒有丈夫或子女的婦女,一律不準佩戴寶石,不準乘坐轎子[1169];奧古斯都則制定新的刑罰來懲處不結婚的人,更大力地獎勵已婚者和已養育子女的人,可見他的做法更勝一籌[1170]。在彙編法規時,塔西佗明顯將這些法規與元老院、人民和監察官過去制定的那些法令放在一起了,因爲他稱其爲“尤里安法”[1171]。

  奧古斯都遇到了許多阻礙力量,羅馬的騎士們在新法制定三十四年後提出了予以廢除的要求。他們對公民進行了一個令公民十分震驚以至不知如何是好的分類:一類是已婚者,佔少數;一類是未婚者,佔多數。奧古斯在公民面前發表了演說,其神情莊重得如同是古代的監察官,他說[1172]:

  “我們有無數公民由於戰爭和疾病而死去,堅持獨身對這座城市的後果將不堪設想。房屋、柱廊和廣場對一座城市來說都不是最重要的,人才是最重要的。有人從地下鑽出來救急這種事,只是寓言,是信不得的。堅持獨身的目的不是一個人生活,事實上你們永遠都有人陪伴,無論是喫飯的時候,還是睡覺的時候。你們堅持獨身的唯一目的,是想在太平日子裏逍遙自在。你們是不是想到了維斯塔的守護女們,可她們必須堅守自己的貞操,否則就要受到處罰。你們若效仿她們,將是一樣的後果。不管人人效仿你們還是人人無視你們,你們都算不上好公民。共和國萬年永立是我唯一的目標。對於拒絕結婚令的人,我已加重處罰。我對守法結婚的人也給予了獎勵,而且獎勵之豐厚,超過了任何美德得到過的一切獎勵。讓你們結婚生子,這些獎勵已經足夠了,要知道,曾經有人得到的獎勵比這少多了,卻甘願犧牲性命。”

  他制定的一項法律,被獨身者稱爲“尤里亞—帕匹亞—潑培亞法”。奧古斯都本人名叫尤里亞,制定該法律的那一年有兩位執政官,分別叫帕匹亞和潑培亞[1173]。狄奧指出[1174],在選舉中,有些人從未結婚,也沒有孩子——這種由來已久的惡習,居然出現在了選舉中。

  奧古斯都的這部法律,系統地集錄了所有相關法規,因此不枉稱之爲法典。這部法典還收錄了尤里安法[1175],該法的法律效應因而更強。最精彩的羅馬公民法要屬這部法典了,因爲它涉及了衆多方面,對許多事情都有影響。

  烏爾比安的《摘錄》[1176],援引多部法學著作——出自多位帕匹亞法研究者之手——彙編而成的《法學階梯》,都收錄了這部法典的一些殘篇。還有一些熾熱地追求着彼岸世界——這當然是值得讚賞——卻缺乏現世常識的神父,他們著書反對這些法律書籍出版,這些著作也有《尤里亞—帕匹亞—潑培亞法》的一些殘篇。這些殘篇都是相當珍貴的。

  這些法律的主題有很多,其中足有三十五個已經爲我們所知[1177]。然而我的討論將從奧盧斯·格利烏斯所說的第七題[1178]開始,這是爲了儘可能地開門見山。這一主題說的是該法所賦予的榮譽和獎勵。

  斯巴達殖民的拉丁城市,是大多數羅馬人的起源[1179]。這些城市的部分法律,被羅馬人傳承下來[1180]。羅馬人給了老人榮耀和所有的優厚待遇,這種尊敬就像斯巴達人做的那樣。這些特權,在共和國公民稀少時又轉給婚姻和兒童[1181]。所謂丈夫權,就是那些只給婚姻且不論婚後有無子女的特權。某些特權是專門給養育子女的人的,子女數量超過三個,則享有更大的特權。有三種不可混淆的特權,其中一種比如在劇院裏享有專座,這是給已婚者的,而且終生享有[1182];另外兩種分別給養育子女者和子女數量較多的人,已婚者也可以享有,但前提條件是這兩種人同意。

  這些特權涵蓋甚廣,在榮耀的追求或享受方面,已婚且養育了最多子女的人,特權最大[1183]。在執政官中,捧持束棒的權利優先給子女最多者[1184];除此之外,他還享有選擇外省領地[1185]的權利。在元老院,名冊上排在第一的是子女最多的元老,議論發言時,該元老排在第一個[1186]。公民可在規定年齡之前做官,條件就是他生育了子女,而且,每增加一個子女,就提前一年做官[1187]。一個羅馬人不用繳納任何賦稅的條件是,他有三個子女[1188]。按照羅馬古法,女自由民和女獲釋奴終生都要受到監護[1189],但是,如果前者有三個孩子,後者有四個,則可以免除相應身份。

  懲罰必然伴隨着獎勵[1190]。如果遺囑中的贈予來自不是親屬的人,則未婚者不許接受[1191];同類贈予,已婚但沒有子女的人只可接受一半[1192]。羅馬人是爲了繼承遺產而非有繼承人才結婚的,普魯塔克的這個說法由此得到了解釋。

  法律禁止丈夫通過遺囑把遺產留給妻子,反之亦然。如果丈夫和妻子都養育了孩子,則可以讓對方繼承自己的全部財產[1194];如果都沒有子女,由於婚姻關係,一方遺產的十分之一可由對方繼承;如果某一方有一個子女是在另一次婚姻中生的,可獲得對方遺產的十分之一,而且,可繼承遺產的比例,依這種子女的個數來繼承每個人應得的那一份十分之一。

  如果一位丈夫離開其妻子的原因,與共和國無關,那麼,該妻子的遺產,不得由這位丈夫來繼承[1195]。

  法律爲喪偶者規定的再婚時限爲喪偶後兩年內[1196],離婚者爲一年半。如果兒子該娶妻但父親不願意,或者女兒該嫁人但父親不願出陪嫁錢財,官員可以強迫他執行[1197]。

  訂婚之後必須在最多兩年之內結婚,否則不能訂婚[1198];女子十歲就可以結婚,這是考慮到其合法結婚年齡是十二週歲。這項法規的目的是,防止已婚者的特權被人以訂婚之名騙去[1199]。

  還有,如果一名男子已經六十歲了,就不能娶年滿五十的女子[1200]。婚姻是花,必須結出果實[1201],否則已婚者就是在白白享受巨大特權。卡爾維斯亞努斯元老院基於同樣的理由宣佈的法令是:禁止不滿六十歲的男子娶五十歲以上的婦女[1202]。這就是說,法律必將懲治超過五十歲卻還要結婚的女子。提比略使帕匹亞法變得更加嚴厲,因爲他規定:六十歲的男子不得與未滿五十歲的女子結婚。意思是法律同樣會懲治超過六十歲還要結婚的男子。[1203]不過,提比略的這項規定,後來被克勞迪烏斯廢除了[1204]。

  意大利的氣候適合採取這一切的措施,如果換成北方的氣候,則不太允許。在北方,即便男子年滿六十歲了,其精力依然旺盛;即便女子滿五十歲,其生育能力也沒有喪失殆盡。

  奧古斯都規定:身爲自由民的元老院元老[1205],可以娶獲釋的女奴[1206]。此舉的目的是讓男子不受不必要的限制來擇偶。按照帕匹亞法律,元老不許娶獲釋女奴或女戲子[1207]。在烏爾比安執政時曾公佈若干條元老院法令來規定,曾經是娼妓、女戲子或公開被判刑的女子,自由民不能娶以爲妻[1208]。此類法規到了共和時期就幾乎不再出現,因爲這方面的亂局已經被監察官們結束。監察官們還採取了一些預防措施。

  君士坦丁制定了一項法律[1209],使得所有地位尊貴的人都受到帕匹亞法禁令的約束——原先的約束範圍只適用於元老院。但是,地位低下者是否受到約束,該項法律沒有提及。當時的法律就是這樣。根據《君士坦丁法》的規定,只有自由民要必須接受上述各種婚姻之禁令的約束。而更大力改進的查士丁尼則廢除了君士坦丁的法律,從此之後,各種人都可以通婚,然而,從中產生的那種自由,是令人悲痛至極的。

  拒不結婚顯然就是違法,因而要受到同樣的懲罰。違法的婚姻一旦由於妻子死亡而結束,孃家出嫁的錢財[1210]就要被撤銷[1211],因此,對當事人來說,這種婚姻在民事上完全沒有好處[1212]。

  那些宣佈誰是缺乏能力者的法律,其性質基本上是財政性的,而非政治性和民事性的,因爲奧古斯都把這種人的遺產和遺贈收入了國庫[1213]。對於沉重的負擔,人們本來已經十分痛恨,現在又加深了一步,因爲國家財政太過貪婪了。對這些法律的修正,在提比略掌權時已經成了必然形勢[1214]。尼羅削減了用於獎賞告發者的國庫錢財[1215],圖拉真終止了財政上的變相掠奪[1216],而賽維盧斯直接修改了這些法律[1217]。法學家們按照這些法律判決時,不再那麼嚴苛殘忍,因爲這些法律讓他們覺得可惡和可恨。

  爲了減輕這些法律的嚴酷,幾位皇帝還下令,享有夫權、子女權和三個子女權的人,還享有特權。[1218]這些法律對個人的懲罰,也被這幾位皇帝廢除了[1219]。但是,那些涉及公共利益的法規,則保持原來的嚴酷,也不撤除對個人的懲罰。

  按照宗教的要求,維斯塔守護女必須始終忠貞不渝,因此,賦予她們子女權是一個正確的決定[1220]。同樣道理,使不能結婚的士兵擁有丈夫權也是正確的決定[1221]。按照慣例,有些公民法對皇帝沒有約束力,而奧古斯都豁免的兩項是解放奴隸的權力[1222]和留下遺產的權力[1223],就是說,相關法律在這兩項上都約束不到他。這些例外畢竟是極少數。但在後來,極少數的情況反而使法規得到執行,因爲免受約束的範圍被無限制地擴大了。

  不顧公共事務做事的風氣,已經通過某些哲學流派進入羅馬帝國。共和國時期,這種風氣的流行程度不可能這麼高[1224],因爲那時的每個人都沉浸在對戰爭與和平技藝的研究中。這種思想潮流產生了兩種想法:一種認爲要達到至善的境界,離不開冥想的生活;另一種認爲應該遠離家庭的關愛和煩惱。這種哲學所開啓的思想,經由後來出現的基督教而固定成形。

  帝國與教會僧侶,兩者始終保持着某種關係,由此可以推出,基督教把自身的特性傳給了法學。提奧多西亞努斯法典其實只不過是集成了多位身爲基督教教徒之皇帝的法令,這一點我們一讀便知。

  曾有一位作者作詞頌揚君士坦丁,[1225]他對君士坦丁說:“消除邪惡和敦化民俗,即是您制定法律的全部目的。有些古代法律制定出來的目的,似乎只是讓天真的人迷亂,爲此設下圈套,而如今您已廢止這些詭計。”

  可以肯定,君士坦丁更改法律的思想動機,或者與基督教的建立有關,或者就是基督教的至善境界。使主教們擁有權威的法律——在這些法律的基礎上,有了教會的司法權——是由第一種思想促成的。而削弱父權即剝奪父親對子女財產所有權的法律[1226],就產生於這些法律。子女的依賴性已經達到極致,他們總是不充分關注已經確立的東西,因此,克服這種依賴性是宗教傳播的必經之路。

  那些爲了達到基督教之至善境界而制定的法律所廢除的,主要是帕匹亞法[1227]所規定的刑罰以及對不婚者和婚後無子女者的懲處。

  “似乎是出於人類因自身努力即可不斷增多壯大的觀念才制定出這些法律,然而人口是增是減,實際是上帝的意願。”一位教會史學家[1228]這樣說道。

  對於人類繁衍,宗教原則影響極大,有可能是激勵,也有可能是抑制。受到激勵的例子比如宗教促進了猶太人、穆斯林、波斯的祆教徒以及中國的人口增殖,抑制的例子比如基督教之後的羅馬人。

  時時處處都存在着關於節慾的說教。就性質而言,能夠做到節慾的人恐怕非常少,故而這種品德更加完美。

  那些允許夫婦各自按子女多少得到饋贈的十分之一法,沒有被君士坦丁廢除,卻被小提奧多西廢除了[1229]。

  查士丁尼宣佈,帕匹亞法所禁止的一切婚姻,都是有效的[1230]。帕匹亞法要求人們再婚,而查士丁尼則把優厚待遇給了不再婚者[1231]。

  古法不允許剝奪人們結婚和生子的自然能力,那是每個人都應享有的。按照過去的規定,只有不結婚才能接受遺產[1232],奴隸也必須在奴隸主面前發誓不結婚生子才能被釋放[1233]。這個條件和這種誓言,均被帕匹亞法廢除了[1234]。帝政時期留存下來的寡婦不得改嫁的規定,違背了古法,也是我們的法律所要求的,至善境界是其思想來源。

  在信奉基督教之前,羅馬人使結婚者和多子女者享有特權和榮譽。這些特權和榮譽,在任何一項法規中都沒有被明文禁止,然而婚姻是談不上榮耀的,因爲享有優先地位的是獨身。稅務承包者的許多好處都被強制取消了,給出的條件是同時取消對其懲罰,這自然使人們想到了更容易的事,就是取消對他們的獎賞。

  由於宗教方面的原因,獨身先得到承認,很快又成爲必需的。在這裏,希望上帝不要怪我對基督教採用的獨身制提出反對意見。可是,另外還有一種獨身生活,面對它恐怕誰都要說些什麼,都會提出反對。它形成於放蕩的生活。通過天然的情感,如此生活的男女侵蝕着對方;他們所追求的兩性結合,讓他們越來越壞,有能夠讓他們變得更好的兩性結合,但他們予以逃避。

  已婚者容易受到有條件結婚卻不結婚者的敗壞,後者越多,越容易敗壞前者。就像偷竊因小偷兒增多而增多一樣,不忠於婚姻的事情由於不結婚者增多而增多。這一規律是符合自然的。

  第二十二節關於棄嬰

  在棄嬰行爲的治理上,早期羅馬人制定的法規已經很優秀了。迪奧尼西奧斯·哈瑞凱納斯說,羅慕洛斯規定養育所有兒子和長女[1235]是公民不可推卸的義務。嬰兒如果經最親近的五位鄰居檢驗後確定肢體不全或畸形,則可以拋棄。

  那些准許父親決定子女生死和禁止棄嬰的法律,在羅慕洛斯看來有些過分了。爲了進行調和,他規定,如果嬰兒未滿三歲,堅決不允許殺害[1236]。

  迪奧尼西奧斯·哈瑞凱納斯的著作告訴我們,羅馬歷227年時還在實行着要求公民結婚並撫養所有子女的法律[1237],可知習俗一直在制衡着准許拋棄幼女的羅慕洛斯的法律。

  從西塞羅的一段記述中,我們知道了羅馬歷301年制定的有關棄嬰的規定,這些規定納入了十二銅表法[1238]。對於這之前的規定,十二銅表法沒有進行任何改動,相關證據是:西塞羅在講述保民官的職務時說,十二銅表法同樣有隻保留正常嬰兒、出生畸形的嬰兒可以立即掐死的規定。

  塔西佗說[1239],日耳曼人相比其他地方擁有更強有力的好習俗和好法律,他們從來不棄嬰。可知羅馬人只是後來才廢止禁止這種習俗的法律,之前也曾有過。羅馬法律中,似乎沒有一條是允許拋棄嬰兒。[1240]直到很晚的時候,就是人們安適的日子被奢靡奪走的時候,棄嬰的惡習才形成。那時,父親只會把貧窮作爲財富留給子女,把真的財產留給子女,在他看來是無辜的財富流失;財產是財產,家族是家庭,兩者必須嚴格劃分開。

  第二十三節世界在羅馬滅亡後的局勢

  在最強盛的共和國時期,羅馬人制定了有效的法律,增加了人口數量。在那時,許多人喪失了勇氣、膽量、韌性和榮譽心,甚至丟失了美德本身,而這正是羅馬人所需要的。然而,良好的人口局面不久之後又一次次遭到破壞,以至想要修復它,竟連最高明的法律也做不到了。這些破壞因素先後有:共和國的日落西山,無政府狀態隨處可見,軍政府和殘酷的帝政,極端的專制主義,軟弱的君主政體,蠢笨、愚頑而迷信的宮廷。羅馬人似乎是抱着削弱自身以至無力自衛,最後被蠻族征服的目的來征服世界的。先後入侵羅馬的民族有哥特、哲特、撒拉森和韃靼等,一系列外族入侵之後,羅馬只留下了蠻族的此消彼長。神話時代就是這種情形,在洪水過後,有許多人武裝起來,於陸上廝殺。

  第二十四節人口問題使歐洲發生了哪些變化

  人們看到當時的情況,都不相信歐洲還有復原的可能。特別是,整個歐洲由於查理曼大帝的統治而變成一個大帝國,其領地無邊遼闊。但接下來,歐洲又分裂成若干個小國。問題出在政體上。我對這些連國君都住在村子或城市裏的小國要指出的是,人口數量決定了他們的勢力、財富和安全。因此,增加人口的辦法,他們無一不特別關注。果然,他們在這方面取得了了不起的成就。這些歐洲小國中的大多數,當時的人口比現在還要多,儘管它們的政體有許多不完善之處,對貿易的熟悉程度也不及後人,還始終面臨着戰亂和爭鬥。

  關於這個問題,我在此不能深究,但我卻想說說十字軍。這支令人聞風喪膽的軍隊,就是由各種不同的人組成的。普芬道夫先生說,法國在路易九世掌權期間竟擁有兩千萬[1241]的男子。

  人口隨着小國的連續合併而逐漸減少。過去各佔一村的多個首府如今匯成一個,過去有多個權力中心——即多個地區——的法國,如今合併爲國家本身這一個權力中心。

  第二十五節對上一問題的補充

  歐洲航海業在最近兩個世紀裏的進步確實很大,這一發展對人口的影響卻不僅是增長,還有縮減。因爲,前往印度的航海員,每年都有一大批,而能夠返回的只有三分之二,其餘的不是死了,就是在印度定居了。其他從事印度貿易的國家大體也是這種情況。

  歐洲是歐洲,航海大國是航海大國,兩者不可同日而語。一個航海大國的人口,將因近鄰國家海員的紛至沓來——爲了參與其航海業——而增長,但如果歐洲的人口有所減少,航海大國獲得補償的方式並不適合歐洲,因爲歐洲由於宗教[1242]、海洋和荒漠與世界其他地區分隔開了。

  第二十六節結果

  在今天,歐洲若要促進人口增長,還是要藉助法律,這個結論就是從以上所有論述中得出的。公民數量太多,共和國不勝重壓,這是以往的希臘政治家們總在指出的,同樣的,今天的政治家總在思考增加人口的方法。

  第二十七節法國用以促進人口增長的法律

  若有人養育了十個子女,路易十四就發賞金給他,並把更多賞金給養育十二個子女的人。然而,擁有如此多的子女,畢竟如同奇蹟,獎賞不應只給這種人。要培養出一種普遍的、利於人口增長的精神,唯一的辦法是像羅馬人一樣,把獎勵和懲罰措施都普遍化。

  第二十八節填補人口缺失的辦法

  國家的人口減少,未必不可補救,比如意外、戰爭、瘟疫或饑荒造成的人口減少。災難會使倖存的人們更加勤奮,因爲只有發揚原有的勞動和勤奮精神並想辦法彌補損失,才能從災難中挺過來。難以治癒的人口損失,是那些由於長期的內部弊病和政體性質惡劣而造成的人口損失。在這種地方,國家的頹敗、悲慘,政府的殘暴與偏見,伴隨人們一生,當人們死去,往往只能看着,卻不知爲何,可以說,毀滅他們的疾病,他們已經習慣於其中,感覺不到那是疾病了。這方面有兩個代表性的例子:一個是籠罩在專制主義陰影下的國家,一個是神職人員凌駕於普通民衆之上的國家。

  增加新生嬰兒以彌補這兩種國家人口損失的願望必將落空。當一個人來到最荒蕪的地方,勇氣和勤奮精神均喪失,再想彌補已經爲時已晚。本可供養一個民族的土地,現在只能養活一個家庭,而且是勉強做到。荒地在這些國家隨處可見,卻依然沒有屬於下層人民的那部分。不知不覺地,所有國土都歸神職人員、君王、城市、權貴和重要公民所有。這些人佔據着荒蕪的國土和家庭被毀後留下的牧場,而勞動人民卻什麼也沒有。

  羅馬人曾在部分國土上推行彌補政策,就是讓每個沒有土地的家族擁有土地,並把開荒和種植技術傳授給他們。現在,整個帝國的以上情況,也可以推行這種政策了。應不斷進行土地分配,直至滿足了所有願意接受土地的人。這樣一來,被荒廢的可以用來勞動的時間,再次被利用起來。

  第二十九節扶貧院

  貧窮的原因是不勞動,而非本來就不名一文。一個人哪怕沒有任何財產,仍然可以過特別舒適的、完全可匹敵年收入一百埃居者的生活,只要他從事勞動。一個人只要有一門手藝,就算沒有任何財產也算不上貧窮;相反,一個人如果擁有十畝土地,卻不耕種,也會窮得生活難以爲繼。對手藝人的子女來說,遺留下來的手藝就是一份財產,而且,這財產的份數與子女數量一樣多。而子女將十畝地產作爲財產繼承起來,卻是一種分割,越分越小。

  經商國家裏的老人、病人和孤兒必須得到救助,因爲那裏許多人的謀生手段就是一技之長。文明國家救助需要救助者的費用,來自政府的工藝基金,這樣一來,這些人當中的有能力者,有機會直接從事勞動,而其他人也在從事一種勞動,就是學習如何勞動。

  國家義務的完成,絕不只是施捨大街上衣不裹體的流浪漢,因爲國家義務不止於此,它包括爲所有公民的生存、食物、合身衣服和無害健康的生活提供保障。

  “爲什麼不建立扶貧院呢?”當奧朗則布面對這個問題時回答說:“我將要使國家富有起來,屆時扶貧院已成爲擺設[1243]。”其實,正確的回答應該是:“在建立扶貧院之前,我要先讓我的國家富裕起來。”

  經濟活動頻繁才能使一個國家富裕起來。如果商業出現了許多分支,就不可能所有分支在經營方面都毫無困難,不可能所有從業人員永遠都工作順暢。正是因此,國家必須快速提供援助,以免人民受苦或造反。因而,扶貧院的建立或其他措施——避免悲慘事故發生——是有必要的。

  然而,貧窮國家的貧窮先是普遍性的,後是個人的,因此可以說,貧窮國家的個人貧窮是普遍貧窮的代表。要解決個人貧窮的問題,世界上任何一所扶貧院都不可能做到,恰恰相反,個人將由於扶貧院引發的懶散風氣而更加貧窮,因爲它先加重了普遍貧窮。

  在英國,亨利八世廢棄了僧侶制度以實現教會改革[1244]。僧侶這個階層,本來就好喫懶做,而且由於他們的好客,另外還有一批同類人寄生於他們。這些人是無所事事整天閒逛的懶漢、紳士和小市民,他們的謀生手段,就是在一個又一個修道院遊走。紳士的生計問題,在修道院裏得到解決;下層人民的生存問題,則寄託給了扶貧院。但扶貧院被亨利八世果斷地關停了。英國在這些改革之後確立起來的,是商業精神和工業精神。

  在羅馬,所有人都滿意於扶貧院,感到十分不舒服的,只有努力勞動的人、有一門手藝的人、精心傳藝於他人的人,還有就是土地所有者和經商者。

  我已經說過,一個國家即便富有,國民也難逃命運安排的各種意外,因此同樣應該建立扶貧院。在永久性的濟貧機構和臨時救助措施之間,我偏向於後者,因爲偶然的意外一般只造成短期困難,要緩解這種痛苦,應該使用臨時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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