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16章 十載辛勞似有成(二)
而對於地方官員的改革則是對於權力的分割,現在地方正印的權力過大,使得他們疲於應付,大量的案件都要地方正印來審理,朱載坖認爲其實完全沒有必要,朱載坖認爲將司法權從地方州縣衙門正印的手中剝離開來,避免這些州縣正印權力過於集中。
所以朱載坖朱載坖在和內閣輔臣、六部尚書、都御史等重臣商討之後,認爲從縣到州府,都應該設置推官,用以管理地方的州縣的司法案件,同時在州府,由通判負責管理這些推官們,專門負責管理地方州縣的治安和司法,巡檢司抓獲的各類人犯,也要送推官處審斷。
同時在省一級,一樣設立複議審覈機關,令大理寺在各布政使司設立分司,百姓將案件上告到按察使司之後,如果百姓對按察使司的結果不滿的話,可以直接到大理寺分司要求複審,而和朝廷派往地方的巡按御史一樣,大理分司屬於欽差性質,分司長官由大理少卿兼任。
爲此,朱載坖還和禮部、國子監商議,在科舉中恢復明法科,在國子監亦設立明法科,明法科出身的進士給同進士出身,分配到各州縣擔任推官,升遷也主要在法司系統中完成。
朱載坖下達詔令,自隆慶十一年正月初一日起,各地府州縣正印不再受理地方案件,改由推官負責,形成縣尉負責治安、偵查,管理巡檢司,縣推官負責初審,府州由同知管理各縣縣尉及巡檢司,通判管理推官,負責二審,而到了省一級,則是形成了由大理寺分司和按察使司分管複覈和通省治安的局面。
當然,如果對於大理寺分司的結果還不滿意,百姓就可以進行京控,也就是俗稱的告御狀,朱載坖取消了之前對於京控的種種限制措施,同時將順天府受理京控的權限予以取消,朱載坖只規定,必要要經過大理寺分司審斷或向巡按御史舉報之後仍舊不服的,才能夠進行京控,但是一旦百姓進行京控,各地方官不允許截拿,一經發現,正印立即罷官削籍,永不敘用。
同時,規定京控的接受衙門僅爲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到其他衙門京控的,一律不予受理,將人員和訴狀送三法司受理,對於京控案件,三法司必須單獨處理、單獨彙報,不允許混雜在其他案件中想朦朧過關,每月要將各衙門受理的京控案件、處理情況等整理成冊上奏內閣,由朱載坖親自查閱。
而張居正還建議,將地方推官單獨設立官署,用以審判案件,這個建議也得到了朱載坖的認同,命令各州縣要爲推官單獨設立官署,不與州縣衙門在一起,以便推官的審斷不受正印官的影響。
除此之外,對於地方官制的改革主要在於行政區劃的調整,朱載坖和內閣商量之後認爲現在大明的行政區劃都是太祖時制定的,一些州縣人口滋生,若仍舊按照原來的州縣設置顯然不妥,還有一些地方原本是衛所,但是日漸興盛之後形成大的城市,再由原來衛所進行管理已經不合適了,所以朱載坖命令內閣、戶部、吏部、兵部等詳細商量,對大明的行政區劃進行調整。
最明顯的就是天津三衛了,原本這裏只是因爲成祖靖難時駐蹕過,將此地更名爲天津,即天子之渡口之意。在三岔河口西南的小直沽一帶,設衛築城。但是現在天津已經成爲北方雄鎮,再仍舊由衛所管理顯然不合適,所以朱載坖在和內閣等商議之後,決定設立天津府,下轄天津、鹽山、青縣、慶雲、南皮和靜海六縣和一個直隸州滄州。朱載坖決心以此爲契機,重新釐定大明的行政區劃。
在中央官制方面,朱載坖主要做的是將原本的由朱載坖設立的臨時官署完全正規化,確定品級,明確下屬單位的權力範圍,主要是歷代先帝和朱載坖即位以來設立的各個衙門,屬於吏部的有吏部流外銓選院,屬於戶部的最多,總督倉場、總督糧儲、總理鹽政、提督鈔關、提督海關,屬於禮部的理藩院,屬於刑部的提督巡檢司,朱載坖命令將這些衙門全部正規化,職掌寫入會典,不再是朝廷的臨時衙門,而是朝廷的正式官署。
除此之外朱載坖今年的一個大動作就是準備恢復京操班軍,京操班軍原本是京營的主力,也是京營兵力的主要來源,班軍者,衛所之軍番上京師,總爲三大營者也,永樂十三年,成祖下旨,河南、山東、山西、陝西各都司,中都留守司,江南、北諸衛官,簡所部卒赴京,以俟臨閱。京操自此始。
按照成祖的規定,京操班軍的員額是十六萬,這些從地方揀選而來的衛所精壯之士,一方面在京營接受訓練,準備出征,另一方面也是加強京師的實力,防止出現外重內輕的局面,同時使地方無事的內地都司衛所得以訓練,能夠保持一定的戰鬥力。
原本這是一個非常好的制度,但是實際執行中確實不斷走樣,首先就是衛所軍士的大量逃亡,還有地方都司對於京操的抗拒,地方各都司衛所對於京操都是極爲抗拒的,成祖在時,尚能夠壓制這些反對之聲,強硬的將京操推行下去,等到成祖駕崩,各都司衛所就開始敷衍塞責,以種種理由抗拒京操。
同時朝廷對這些京操軍士也是一言難盡,往往讓他們役作苦工,使得軍士們對於京操也十分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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